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2025年民生领域药品安全监督执法典型案例
(第四批)

发布时间:2025-12-16 浏览:397

为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升公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感,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现选取查办的第四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释法、以案警示,督促相关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共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健康权益。

 一、【医疗器械】第六师五家渠市某眼镜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近期,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第六师某眼镜行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购进并销售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软性亲水接触镜(隐形眼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当事人积极配合,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8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医疗器械】第七师胡杨河市某团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近期,第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第七师某团医院检查时,发现其急诊科治疗室内正在使用的血糖试纸已超过失效日期。经查,该批次试纸在过期后被使用3片,违法所得1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并作出没收过期试纸、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医疗器械】第八师石河子市某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近期,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有限公司检验科发现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等16种医疗器械超过使用期限,且与正常器械混放,未做区分标识。经查,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5982.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并作出没收全部过期医疗器械、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化妆品】第三师图木舒克市阿某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

近期,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对阿某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线上渠道购进并销售汞含量超标的“努尔丝玛人参美白三合一套装”,该产品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1.8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其家庭困难、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执法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47元、罚款2814.7元的行政处罚。

五、【化妆品】第六师五家渠市某养生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近期,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五家渠市某养生馆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使用期限的美白面膜4盒,货值金额1592元。当事人虽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及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面膜、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化妆品】第七师胡杨河市某百货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近期,第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百货店检查时,发现其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雅氏净爽香体喷雾10盒,其中部分产品经协查为侵犯“YAS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危害后果较小,依法予以减轻、从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全部涉案产品、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药品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贮存养护、效期管理等制度,规范经营使用行为。广大职工群众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共同筑牢“两品一械”安全防线。